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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法律指南-民商事合同篇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该病症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次疫情对社会有广泛影响,防控期间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为此,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相关民商事合同问题进行解析,供广大朋友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肺炎的突然爆发、传播是不能为人所预见、避免的,且目前尚无绝对方法避免疫情传播。该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即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排除适用,当事人都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若想引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则需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应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

 

二、若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障碍,合同关系应如何处理?

合同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尽管本次疫情对我国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只有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才能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解除合同(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若疫情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延长履行期限等。

且合同责任的减免程度仍需以疫情的实际影响程度为准。若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迟延履行,则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是否还有其他义务?

尽管本次疫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但无法履约方仍需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政府通知等。本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即便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履约方仍需履行通知义务。若通知后相对方仍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扩大,该部分损失则由相对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仍有在可行范围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办理约定的结算清理以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义务。

 

四、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但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如何应对?

首先看合同是否有发生不可抗力时的相关约定,以租房合同为例,合同已经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租期顺延或减少相应租金,则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若无,则可考虑援用公平原则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五、在本次疫情中,合同有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

无适用的可能。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不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因疫情无法行使请求权或进行诉讼导致时效(期限)经过,应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若本次疫情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处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时效临近届满的请求权,本所建议当事人先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中断时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本所建议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七、疫情导致房地产企业不能按时交房,房产企业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房企可顺延交付房屋的期限、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或不能按时交接房屋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等。前文已经说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房企可按合同约定顺延交房期限,但应及时向购房人履行通知义务,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1、对于已竣工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已出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房,通知中应包含:因疫情导致无法交房的事实、政府机关发布的防控措施等政策文件、疫情得到控制后的交房工作预案等内容。

2、对于尚未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出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房,房产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具体情形并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告知购房人可能会顺延交房,避免购房人因此遭受损失。

 

八、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能否因本次疫情申请工期顺延?

若疫情致使工期延误,可以作为承包方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承包方不用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承包方不能因此免责。

 

九、发包方或承包方应如何进行本次疫情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即本次疫情,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本次疫情所造成的后果应如何在发包、承包双方间进行分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后果承担有示范条款或者规定,如无特殊约定,可作为参考: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一、发包方或承包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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